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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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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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

事件经过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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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没有在“人工搜索”网站找到标题为“黄松有”的内容,特提出要求,希望网站的管理者、编辑者来安排创建该页面,以便供以后的浏览者查看,谢谢! --218.92.173.194 2008年10月16日 (四) 10:42 (CST)

回复:已经创建。--James Qi 2008年10月17日 (六) 22:10 (CST)

留言: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等司法官员的被清除,一说明国家的反腐力度之强,二说明法院严重缺乏监督

一个时期以来,不少法院爆出问题,黄松有是个突出典型,不妨去最高法院或各省法院的人民来访处看看,人山人海,,多怀着极大委屈和不满地面对法院,求院院不应。

尽管不幸出了个黄松有,应当说最高法院仍然是人们信得过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但是,省级以下的法院就太糟糕了,到处是执法不公,依"法"谋私,法官与官员勾结,法官与大亨\社渣\律师勾结,把司法权当作生财之道,主要原因不是什么"法院缺少独立审判权",而是法院的权力太大了.法院和法官不仅缺少实质监督,而是根本没有监督.

一会两院(人大常委会、检察院和上级法院)是名正言顺的监督法院的机构,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人大监督法》出笼不久就冷下去了,不仅人大没有专门机构和人才,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程序去监督,法院认为人大没人懂法律,随便用几个法律术语就可以把人大监督给顶回去。要想请求抗诉,检察院的门槛太高,很难跨进。虽然《宪法》有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可实际上行不通,因为此上级对此下级只有业务管理权没有升迁权,下级法院不听上级法院的是太平常事。

举个实例来证明:山东高级法院办了一件枉法案,它适用二审法律撤销再审,跳过中院,直接发至区院重审,违反了再审法律。去请求抗诉,省检察院以“没有这个程序”不予受理。反映到省委,当时的省委书记张高丽批示省人大监督,山东高院一个报告就把省人大顶了回去,省人大没它办法,一来不知谁对谁错,二来没了程序,最后监督无果而罢。随后,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此案,法律规定须在3个月内上报复查结果,可两年过去了,山东高院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指令。区院也很“厉害”,擅自改变程序,把重审改为再审,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对其上级济南中院的裁定进行再审,开庭3年至今不判,还在接访日上宣称:“回去等吧,10年20年总会判的”。为证明案例的真实性和对材料负责,且写出其案号:山东高院(2003)鲁民再字第157号;济南历下区院(2005)历民再初字第5号。

行政诉讼的民告官,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法官违法办案无处告,法官违法的处理条例是由法院自己掌握,大家彼此彼此,除了包不住的大贪污、杀人以外,枉法办案早已司空见惯。由于没有哪一个部门能监督法院和法官,为所欲为导致法院法官、大法官前仆后继地走向深渊,惋惜之余愿尽快设立有程序可走的监督坎以挽救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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