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购电试点详细规定介绍
2009年6月30日,针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详细规定出台。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电大户最高可以获得扣减20%的输配电价优惠,此外,用电大户可以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直接交易价格,不受第三方干预。
此次《通知》明确了输配电价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
《通知》还指出:“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通知》对大用户的“门槛”还做了规定,一是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通知》规定,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其中,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对于平均输配电价如何确定,《通知》称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此,分析人士认为,暂时不能确定未来确定的价格与目前电网进行输配的成本、损耗之间的差距,因此暂不能断言该措施对电网企业的利润影响,但毋庸置疑的一点是,该规定对电网企业来说也有鞭策作用,对电网企业的利润也有一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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