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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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继2009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6月5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提示.gif提示:《上市规制》全文见页面中部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增加了三个条款

  • 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
  • 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
  • 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修改了七个条款

  • 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 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
  • 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
  • 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 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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