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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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

  • 此次列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的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
  • 补贴上限为:
    • 电视机400元/台
    • 冰箱(含冰柜)300元/台
    • 洗衣机250元/台
    • 空调350元/台
    • 电脑400元/台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此外,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试点省市政府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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