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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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 基证字第0017号),创始人为著名戏剧大师曹禺先生。”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文博界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共同倡议组建,于2002年10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是中国国内第一个以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为宗旨的民间公益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专项基金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和媒体的拥护和支持,其第一个捐赠者是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于2003年7月5日正式启动,其宗旨是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为顺应海外中国文物回流、藏宝于民的趋势,本专项基金成立“国宝工程·海外寻宝藏友会”,本着通过民间收藏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的原则,为热爱中国文物、热衷古董艺术品收藏的藏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提示.gif提示:“国宝工程”具体介绍见页面中部

组织机构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 主任:张永年
  • 副主任:马保平
  • 总干事:王维明
  • 委员:康明、蒋迎春
  • 法律顾问:天达律师事务所
  • 财税顾问: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宗旨与职责

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国内外尊重人类文化遗产、热爱中华文明的组织和个人,广募资金,通过回赠、回购、讨还等方式,多渠道促成流失海外的国宝早日回归祖国。

基金管理

为了确保国宝抢救工作万无一失,专项基金已聘请五十多位权威专家作顾问,并聘请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审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基金来源

  •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国际无偿援助
  •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 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基金使用

  • 组织流失文物的调查研究
  • 流失文物的回归
  • 回归文物的修缮和保管
  • 回归的文物的宣传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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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工程 海外寻宝藏友会

总则

  • 名称:国宝工程?海外寻宝藏友会
    • 简称:藏友会
  • 宗旨:为收藏家服务、为藏宝于民服务、为海外文物回流服务
  • 管理机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七号楼民进大厦404室
  • 电话:010-64656424
  • 传真:010-64656434
  • 邮编:100016
  • 电子邮件:news@relicsrecovery.org

组织机构

  • 藏友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 藏友会设顾问委员会,由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顾问、特别邀请的文物鉴定专家、著名收藏家、社会知名人士、著名艺术家以及收藏协会、鉴定机构、拍卖公司、博物馆、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人士组成
  • 藏友会设会员管理部、信息联络部、宣传公关部等日常办公部门

常规活动和服务项目

  • 组成海外淘宝团,组织会员前往国外进行文物艺术品考察、鉴赏、收藏、拍卖等活动
  • 安排会员与国外的收藏机构、收藏家、古董店等机构进行直接的交流,为会员进行藏品交易创造便利、可靠的条件
  • 由藏友会顾问为会员提供藏品鉴定服务以及收藏鉴赏、投资等方面的培训
  • 会员从海外购回的文物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归档登记后,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 组织会员开展藏品鉴赏交流活动,安排会员参加收藏鉴赏类电视节目,为会员组织专场拍卖会和专题宣传、展览、展示
  •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收藏、鉴赏、展览、拍卖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 组织会员与藏友会顾问进行座谈、交流、联谊等活动
  • 根据会员的需求,为会员量身定制相关服务和活动项目

会员

  • 认同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的宗旨以及本章程,积极参加藏友会的活动,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批准后,即可成为藏友会会员
  • 加入藏友会,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 会员资格为终身制,但会员有退出的权利
  • 会员参加藏友会的活动有优先权,享受相关服务可优惠
  • 会员参加藏友会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会员有维护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声誉和权益的义务
  • 未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授权和许可,会员不得以藏友会名义单方面开展活动
  • 对于会员在藏友会的活动中从海外购回的文物,会员有主动要求在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登记建档的义务,否则将不予颁发海外回流文物证明
  • 收藏协会以及其他收藏组织和机构,可成为藏友会团体会员
  • 对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国宝工程”和藏友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将受聘成为专项基金和藏友会的顾问

附则

  • 在征询藏友会顾问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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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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